关于征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的通知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走深走实,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新成就,推动全社会增强男女平等意识,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全国妇联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以下简称“五家单位”)联合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发布活动。湖北省律师协会积极响应该活动,特向全省律师公开征集典型案例,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发布对象 由本省执业律师办理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具有典型性的诉讼、仲裁、执行或调解案件。 二、案件办结期限 征集发布案件的办结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三、案例类型 (一)维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和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例 主要涉及预防打击强奸、猥亵、拐卖妇女儿童及故意伤害等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预防和惩治性骚扰;打击侵害妇女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制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恋爱关系中和离婚后女性权益保障等案例。 (二)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典型案例 主要涉及在招聘、薪酬待遇、晋职晋级、生育保护等方面消除性别歧视,有效发挥劳动法律监督制度作用,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和女职工合法权益等案例。 (三)维护妇女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 主要涉及继承纠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案例,特别是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等案例。 (四)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典型案例 主要涉及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扶养义务等纠纷中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例;严惩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等案例。 (五)其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 四、案例标准 本次参评案例面向本省全体律师征集,后续将通过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评选出符合标准的优秀案例。 (一)案例具有典型性或者社会影响力,对办理同类案件、解决妇女儿童权益重点难点问题或贯彻落实新实施法律法规有指导借鉴意义。 (二)案例经办人立足本职,尽职尽责,思路清晰,有效运用法律政策,主动收集证据材料,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推动社会治理作用明显。 (三)判决书、代理词或辩护词等法律文书以及维权过程体现性别平等意识或儿童优先原则。 (四)征集前办结的,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决定或信访事项结案书的真实案件。 (五)案例材料要求文句通顺、逻辑清晰、内容详实、重点突出,卷宗完备。 五、激励机制与案例的使用 (一)入选“十大案例”的办案人将获得案例入选证书,符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条件的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可作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推荐对象,但每个案例只能在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中择一推荐,由五家单位在“十大案例”公布后,分别征求报送单位意见确定,并出具正式意见加盖公章,送全国妇联权益部备案,供评选时统筹。 (二)征集公布出的“十大案例”将提供地方妇联、工会、各协会作为工作参考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媒体宣传。 (三)“十大案例”办案单位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改写后,全国妇联选择推荐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备选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 六、提交要求 (一)提交材料 按照案例报送格式及附交材料要求(见本通知附件),提交至指定邮箱。 (二)提交形式 报送案件以电子版报送。以邮件方式,邮件名称请注明“姓名+律所+案例类型+案例标题”。 (三)收件邮箱 chenglifang@gzls.com.cn (四)截止时间 2025年4月4日(周五)17:00前 (五)联系人 程丽芳 13072722007 湖北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 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报送格式 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按照以下格式报送,大标题为宋 体小二号加黑,正文为仿宋体三号字。 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1/2 案例标题:xxx ( 人 名 )xxx 案 案例类型:(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六大权益分类) 办案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一xxxx 年 xx 月 xx 日 办案单位:xxx 办 案 人 :xxx 案例基本情况:(400字) 办理过程及结果:(800字) 办案思路及策略:(300字) 案件办理的启示:(200字) 报送单位意见:(需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附件2 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征集附交材料 推荐案例除按照附件1的格式报送外,还应当一并提交 以下材料(复印件)作为附件。 1.裁判(决定)书、仲裁裁判书、调解书(包括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和当事人在经律师见证达成的调解协议) 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2.律师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以及代理词、答辩状、辩护词或者起诉书、上诉状、申诉书、 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3.主要证据复印件等与承办案件相关的关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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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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